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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
2018-03-21 15:58     (点击: )

 

为了促进我区人文社会科学发展,提升我区普通高校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研究、解决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发挥高校在传承优秀文化和创造先进文化中的作用,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实施自治区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为保证计划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从我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出发,按照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兼顾基础和应用研究的要求,自2011年起,从自治区普通本科院校,遴选一批具有良好研究基础,研究力量和水平居自治区先进地位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进行重点建设。通过深化科研体制改革、组织重大课题研究、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和动态监测评估等措施,围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任务的落实,到2013年,使列入建设计划的研究基地进一步增强科研优势和特色;到2015年,使每个研究基地的整体科研水平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显著提升,再经过几年的建设力争在国内和国际学术界享有较高声誉。

 

二、建设标准

 

通过3-5年以至更长时间的重点建设,力争使每个重点研究基地达到如下标准:

 

(一)科学研究:围绕国家和自治区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前沿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高水研究项目、产出创新性研究成果,促使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同步发展并建立起知识创新机制,使科学研究整体水平在全区居于领先地位,并在全国相同研究领域享有较高学术声誉,成为名副其实的自治区级重点研究基地。

 

(二)人才培养:通过科学研究,造就和培养具有优良政治素质、突出学术成就和良好学风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团结协作的学术队伍;通过课程开发和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培养硕士、博士等高层次专门人才;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使其成为全区本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三)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通过参与制定全区性发展规划,举办全区性、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库、数据库和专业化的信息网络等措施,协调本研究领域的全区乃至全国性学术活动,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的作用,成为本学科或研究领域全区乃至全国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四)咨询服务:通过主动承担应用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聘请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作为兼职研究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鼓励研究基地专兼职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的顾问等措施,面向自治区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全区知名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五)深化科研体制改革:要把制度创新作为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关键,通过建立课题组研究人员聘任制和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成为全区高校科研体制改革的示范基地。

 

三、组织管理

 

(一)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采取教育厅和高等学校共建、以高校自建为主的方式,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替补”的动态管理机制。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每四年为一个周期,在检查和评估达标的基础上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对评为优秀的基地给予经费和科研项目等方面的倾斜支持,对未能通过评估的基地采取减少经费、限期整改或取消基地资格的措施,保持基地的先进性。

 

(二)自治区教育厅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制订与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2、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

 

3、指导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并提供一定的专项经费资助。

 

(三)高校是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单位科研体制改革和重点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工作;

 

2、制定本单位重点研究基地具体建设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3、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配套建设经费;

 

4、组织和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

 

5、定期向自治区教育厅报告重点研究基地工作。

 

(四)重点研究基地必须是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直属的实体性研究机构,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一定数量的专职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2、拥有独立的办公、实验和资料室用房及设备;

 

3、能够独立安排科研工作,聘任专兼职人员包括行政和资料人员,制定内部分配政策,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4、原则上应独立设置,院系的行政正职不应兼任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

 

5、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科研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科研人员档案、科研项目档案、科研成果档案、学术会议档案、工作报告档案及其它档案。

 

(五)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由依托学校校长聘任。双方须签订责、权、利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奖惩措施和业绩考核标准。受聘者任期不少于4年,连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2届。受聘者一般不超过60周岁。高校解聘或变更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应向教育厅备案。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面实施区教育厅确定的建设任务,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聘任副主任(副所长)、专兼职研究人员及管理人员;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措和批准使用经费;

 

4、负责向学校主管部门、主管校领导及教育厅汇报工作。

 

(六)重点研究基地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制定基地年度研究项目领域和项目申报指南,并负责项目评审以及项目过程管理工作;

 

2、学术委员会成员应是校内外同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其中本校学者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教育厅审定,由依托学校校长聘任。

 

3、学术委员每届任期四年,每次换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教育厅备案。

 

四、人员管理

 

(一)重点研究基地专兼职研究人员实行聘任制,由主任(所长)与研究人员签订责、权、利明确的定期聘任合同。流动研究人员由主任(所长)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

 

(二)专兼职人员进驻重点研究基地从事课题研究(以下简称“驻所研究”)的工作时间: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包括访问学者每年不得少于1个月;外单位专兼职研究人员驻基地工作,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单位证明。

 

(三)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的稳定性和开放性,校内应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研究人员,校内研究人员数与校外研究人员(客座研究人员)数应当保持或低于31的比例。要注意吸收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研究工作。

 

(四)为保证专兼职研究人员驻所研究制度的落实,有关高等院校或院系在年终考评时,可减除专兼职研究人员在驻所工作期间的教学工作量以保证有充分的研究时间。

 

五、申报及评审  

 

(一)重点研究基地申报范围,所有普通本科院校均可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学科专业特色和研究优势进行申报。一般应以设有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为依托。

 

(二)申报机构必须是隶属学校的实体性研究院(所)或研究中心,不得以学院、系和教研室等教学单位名义申报。

 

(三)申报的重点研究基地名称应为三级学科或者更加专门的跨学科综合性的研究领域,基地名称应当与基地研究情况相符合,不得与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名。鼓励高校与政府部门、企事业联合创办的“产、学、研”一体化的综合性研究机构申报。

 

(四)申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能够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建立起适应科研发展需要的开放型的运行机制,研究基地发展规划和措施完善,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2、研究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研究水平处于自治区领先地位,在国内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和声誉;

 

3、拥有学术水平较高、具有良好协调组织能力的基地负责人和专制管理人员;

 

4、有一支能适应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需要的专兼职学术队伍,特别是中青年学术梯队;

 

5、依托学科一般要求有博士点或硕士点;

 

6、拥有独立的并向社会开放的资料室以及种类齐全的专业书刊等资料,特别是必要的外文书刊资料;

 

7、拥有支持科研工作所需要的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和国际互联网络终端以及其它仪器设备和软件。

 

(六)申报研究基地的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须有专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人员,有条件的院校可设置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机构。

 

(七)各申报高校应按有关申报条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申报计划方案、评定申报机构科研情况,推荐符合条件的机构申报。由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具体履行必要的申报手续。

 

(八)重点研究基地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最后由自治区教育厅综合协调确定。

 

(九)重点研究基地评选工作贯彻科学、公正、注重质量和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遵守在此原则基础上制定的工作程序。专家评审采取通讯评审和专家评审组实地调研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步骤如下:

 

1、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交由57位相关学科专家进行通讯评审,提出专家评审组实地调研考察的申报基地名单;

 

2、专家评审组的实地调研考察,每组专家不少于5人,本校专家应回避。实地调研考察的主要步骤包括:申报机构论证答辩、召开教师座谈会、实地考察机构设施、专家讨论评估,最后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办法提出机构入选建议;

 

3、自治区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入选机构建议名单,进行综合评估协调,确定进入基地建设计划的名单。

 

(十)申报单位须如实填写《自治区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申报书》,所在高校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承诺能按要求履行建设管理职责,提高相关条件和经费支持。申报中严禁弄虚作假、谎报数据,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选资格。

 

(十一)评选工作采取先行试点、分步实施、成熟一个确定一个的原则。允许落选单位通过深化科研机构改革和创造条件后,再次申报。

 

六、项目管理

 

(一)重点研究基地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具有创新性和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作为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除承担自治区教育厅重点项目外,应主动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承揽其他重要研究项目。

 

(二)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每年根据基地建设规划和研究目标,提出年度科学研究重点领域和科研项目指南。重点研究基地依托高校科研管理部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立项评审和立项项目的过程管理。

 

(三)重点研究基地所承担的研究项目,除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外,另作规定如下:

 

1、重点研究基地每年3月底前将学术委员会拟订的科研项目指南向外发布并报教育厅备案;

 

2、项目申请人须向基地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申请材料。教育厅委托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可采用会议或通讯方式;

 

3、教育厅对重点研究基地依托学校报送的研究项目审核后发出批准立项通知书;

 

4、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左右(可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4年),在此周期内,项目主要负责人的驻所研究时间规定如下:

 

1)校内第一负责人至少6个月驻所研究,第一年至少3个月驻所研究;第二负责人至少4个月驻所研究,第一年至少2个月驻所研究;

 

2)校外第一负责人至少4个月驻所研究,第一年至少2个月驻所研究;第二负责人至少2个月驻所研究,第一年至少1个月驻所研究。校外人员驻所时间可累积计算。

 

(四)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决议,与重点研究基地科研项目课题组成员签订聘任合同。学术委员会的决议,以及聘任合同书等文件要存档留底,检查评估时备查。

 

七、人才培养

 

(一)重点研究基地应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基地所在学校要在政策上加大引进国内一流学者的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学科建设水平的大幅度提升。应通过吸引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参加课题研究,培养高级专门人才,保持科研队伍的后续性和发展潜力。

 

(二)重点研究基地应把科研项目的研究与教学资源的开发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在更新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重点研究基地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与普及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八、成果管理

 

(一)重点研究基地应充分发挥基础研究的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力争产出具有学术前瞻性的精品成果。鼓励在高水平的期刊杂志(SSCIA&HCICSSCI等)发表论文。

 

(二) 重点研究基地应结合项目研究,为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决策提供有建设性和影响力的咨询报告。除人文学科中的少数重点研究基地外,重点研究基地每2年应通过教育厅向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有关部门报送一份权威性研究咨询报告。报送要求如下:

 

1、研究咨询报告应不少于3000字,用A4纸、标题宋体2号字、正文3号字打印,在左上角显著位置标明密级;附件用A4纸、宋体小4号字打印。

 

2、研究咨询报告一律先报送教育厅,由教育厅以《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要报》的形式转报有关部门。

 

3、基地须提供报送部门的建议名单,并按建议名单报送相应的研究咨询报告份数。

 

其他研究咨询报告,可通过基地依托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向有关部门报送,并注意收集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和实际采纳情况。

 

(三)重点研究基地要注意保护知识产权,由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相应的重点研究基地(如XX大学XX研究中心);第二署名单位是否可署作者所在单位(如本校专兼职人员所在院系、校外专兼职人员所在高校),由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在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中明确规定。其它经费来源的课题,署名问题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教育厅组织评估时,主要对署名为重点研究基地研究课题成果和其他标志性成果的学术质量进行评估,对一般成果不作硬性要求。

 

(四)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研究所取得的著作和研究报告类成果,须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用英文出版的研究成果注明:Supported by the Fund of the Key Research Center of Humanities andSocial Sciences in the general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of Xin Jiang UygurAutonomous Region。未按上述要求标注者,一律不予结项。

 

(五)重点研究基地资助的项目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权由资助方、基地和作者三方共同享有。

 

(六)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研究成果的中期检查、终结报告、成果验收鉴定,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学术交流管理

 

(一)重点研究基地12年应主办一次及以上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借以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跟踪国内国际学术前沿,并发挥全区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的举办地点一般应在重点研究基地所在的学校。会议结束后,基地应及时向教育厅报送有关材料,包括:会议论文或论文集、会议纪要、会议正式通知、会议代表通讯录等。

 

(二)重点研究基地依托高校,应为重点研究基地优先提供出国访问学者名额,并为国内外学者来访提供相应的保障条件。

 

十、经费管理与保障措施

 

(一)教育厅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原则上对每个重点研究基地每年投入三十万元人民币的科研经费资助。区属高校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由我厅投入;兵团高校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由兵团投入。重点研究基地所在学校必须按上级主管部门同期经费投入数额以不少于1:1的比例配套投入,并以此作为申报条件。鼓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向重点研究基地捐赠资金和仪器设备。

 

(二)教育厅投入和学校配套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应专款专用。其中,用于科研课题的经费不得少于2/3,用于图书资料和学术会议经费不得超过1/3。重点研究基地的日常办公经费,由学校另行投入。

 

(三)学校财务管理部门须为重点研究基地全部经费使用情况单独建账,并在每年年终向教育厅报送投入经费的决算。

 

(四)重点研究基地可享受我厅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的优惠政策,包括:

 

1、优先获得我厅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科研项目和一般科研项目的资助;

 

2、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学术骨干可优先享受选派出国、出境进行学术交流;

 

3、优先安排外国专家到重点研究基地进行学术交流。

 

(五)学校应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下列条件:

 

1、在科研编制、职称晋升、住房待遇等方面享受政策倾斜;

 

2、对其服务性收入,特别是通过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而获得的成果转让收入,应提高其留成比例,用于改善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3、学校图书馆应优先满足其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定购需要;

 

十一、图书资料与网络建设

 

(一)高校应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专业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

 

(二)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独立于高校图书馆的专门图书资料室,要拥有种类齐全的专业书刊资料,特别应收集必要的外文书刊资料,还应注意最新书刊资料和非出版物(如研究案例等)的收藏。

 

(三)高校应支持重点研究基地主办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电子期刊或集刊(年刊),努力建立本学术领域较高水平的成果发表园地。学术刊物应注明“XX高校XX研究所(中心)主办”。

 

(四)重点研究基地要加强网站建设,依托高校网站建设本学科领域的专业性二级网站,做到内容丰富并随时更新。

 

十二、档案管理

 

各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

 

1、科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出国学术交流证明等;

 

2、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

 

3、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

 

4、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

 

5、科研经费档案,如各项经费拨入和支出账册等;

 

6、工作报告档案,包括各类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

 

议纪要及决议文本,重点研究基地大事记等;

 

7.其他档案。

 

十三、报告制度

 

(一)重点研究基地应制订基地内学术报告制度,积极鼓励研究人员面向依托学校作学术报告。

 

(二)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每个季度一期的工作简报制度,必要时可加期。简报内容包括:

 

1、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纪要;

 

2、学校关于基地工作的重要决定,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3、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4、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包括驻所研究制度、经费管理制度、图书资料室规章制度、研究人员聘任与内部分配制度、外事工作制度、例会制度等;

 

5、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三)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每半年一期的成果简报制度,必要时可加期。简报内容包括:

 

1、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

 

2、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

 

3、研究咨询报告摘要。

 

(四)重点研究基地统计年报工作,由主任(所长)指导,并指定专人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将报表一式两份报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重点研究基地年报表审核后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十四、检查评估

 

(一)为了促使重点研究基地尽快达到建设标准,学校每学期应检查一次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自治区教育厅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工作;

 

(二)教育厅每4年组织一次重点研究基地评估活动,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1、重点研究基地全面达到建设标准的情况;

 

2、学校在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措施落实情况;

 

3、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的工作绩效。

 

被评估单位须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评估报告书》(格式同《重点研究基地申报书》,以便对照实施情况)。评估前3个月由自治区教育厅发布被评估重点研究基地名单及评估办法公告,允许未列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同一或相近研究方向的其他高校科研机构参与竞评。评估工作采取通讯评审和专家组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重点研究基地的《评估报告书》和竞评机构的《重点研究基地申报书》同时发放给专家进行评审,平等竞争。同时选择优胜者列入新一轮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

 

(三)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撤销资格等处理:

 

1、重点研究基地的办公用房、资料室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无明显改善;

 

2、实施单位的配套经费未到位或违反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3、实施单位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

 

4、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重大项目研究工作,或没有取得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5、评估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者;

 

6、现有重点研究基地整体研究水平和实力已落后于其它高校同一研究方向的科研机构者。

 

十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重点研究基地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二)各重点研究基地对外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大学(学校、学院)××研究中心(所)。

 

(三)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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